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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医疗费用报销简要说明
发布日期:2015-06-19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一)凡在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工作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经人事处审定,由财务处核发的在册正式教职工,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公费医疗转诊医院
    一般情况下,享受公费医疗师生因病应先到校医院就诊,校医院作为一级甲等医院,如果确因校医院软硬件限制,无法诊治的疾病,校医院医生会开具转诊证明转往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
(一)在职职工和学生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二)离退休人员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或第三医院(极少数老师为第三医院)。离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另可就近选定一市、区级公立(国家、集体)医院门诊就诊,但住院必须去合同医院。
(三)急诊病人可就近到市、区级公立医院就诊,凭急诊诊断证明、处方和检查报告等报销。
(四)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急诊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家公立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药品处方、检查报告、明细等。
(五)患专科疾病需住院时,校医院可以转往专科医院。专科医院限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定医院(限传染病);北京回龙观医院(限精神疾病);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研究所(限肿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限妇科疾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科、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三、门急诊公费医疗报销时间及携带资料
(一)门、急诊报销时间及地点
     一般情况下,每月完整第一周的周一、二全天(800—113013:30——16:00)、周三上午(800—1130.)在校医院三楼会议室受理所有师生公疗事宜;周四上午(800—1130.)在小营老干部活动中心受理离退休职工公疗事宜;周五上午(800—1130.)在方庄老干部活动中心受理离退休职工公疗事宜。具体受理时间于每月下旬查看大学办公平台及校医院网站通知通告栏的报销通知或校医院门口张贴的通知。
(二)门、急诊报销携带资料
1、门诊报销时需提供
1)本院转诊证明(或合院医院的转院证明);
2)开药的处方;
3)医院的收据;
4)医疗费用明细;
5)乙类大型检查或单价为2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须持检查结果。
2、急诊在校外医院就诊报销时须提供
1)急诊诊断证明;
2)急诊药品处方,根据药方剂量不超过三日量,药量超过三日的只报三日量药费;
3)急诊收据;
4)乙类大型检查或单价为2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须持检查结果。
5)慢性病的处方及中药不予报销。
(三)门、急诊报销流程:
携带本人公费医疗证(教工),校园卡(学生),于每月报销日,前往校医院三楼会议室审核,审核后到校医院307房间录入医疗报销系统、打印报销凭证,持报销凭证到会议室签字,签字后粘贴所有单据右下角,粘贴好后交307房间。
(四)门、急诊报销后支付方式
教职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每月16日之前打入工资卡,学生报销现场现金支付。
(五)门、急诊报销时限
1、门、急诊医疗费用应在发生之日,下月月初报销日报销,过期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每年11月份之前发生的医药费用必须在12月份报销日报销完毕,12月份发生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份报销日报销完毕,过时不予报销!
四、住院公费医疗报销时间及携带资料
(一)住院报销时间
出院后一个月内将住院单据交校医院303室(正常上班时间,上交之前请电话联系010.-61773315)。
(二)住院报销资料:
1、《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
2、《结算清单》
3、《费用明细清单》
4、《出院诊断证明》
5、如女同志生孩子的住院报销,还需提供《准生证》的复印件。
6、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例复印章(如为手术患者,含手术记录)。
每年11月份之前发生的医药费用必须在12月份报销完毕,12月份发生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份报销日报销,过时不予报销!
(三)住院资料审核后领取
1.        所有住院单据由校医院和校财务送北京市医保中心大学部审批(每月一次)。
2.        审批结束后,师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教工医疗证,学生校园卡)于正常上班时间到到校医院303领取审核后单据,请提前电话联系010-61773315
3.        领取后,携带报销资料和证件前往学校财务处(主楼D305)进行最后结算
五、住院支票的领取程序
(一)职工领取程序
   学期内经校医院转诊,合同医院或急诊就诊医院开出住院通知书者(住院通知书加盖住院医院公章),由职工本人携带医疗证和住院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来校医院开具住院押金借款单,后到校财务处领取支票作为个人住院暂借款;本人无法办理者,可请家属或同事代为办理,代为办理者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要求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或医疗证等有效证件。寒暑假期间领取程序参照大学计财处的要求进行。
(二)学生领取程序
    学期内经校医院转诊,合同医院或急诊就诊医院开出住院通知书者(住院通知书加盖住院医院公章),由辅导员(保研辅导员除外)或系、部副书记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来校医院开具住院押金借款单,老师代签后到校财务处领取支票作为个人住院暂借款;寒暑假期间领取程序参照大学计财处的要求进行。
六、公费医疗报销比例
(一)职工
1.在职职工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天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2.退休人员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1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5%,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5%,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3%。
3.门诊放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费用负担比例执行。
4.离休人员、二等乙级(含)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二)学生
5.学生在校医院及合同医院就诊的门诊医药费自付10%;在非合同医院急诊就诊的医药费自负20%。经公费医疗办批准的门诊特殊检查、治疗或大型检查、治疗费用自负40%。未经学校医院转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包括合同医院)、诊所、药店坐堂医等场所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一律自负。符合基本医疗规定者,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发生的住院费一般报销90%-95%,在北京市我校非合同医院发生的急诊住院费一般报销80%-90(寒暑假期除外,使用特殊药品、接受特殊治疗、贵重材料除外)。学期内学生实习、因公外出期间的急症按急诊就医规定管理,并需出示所在系(部)的有关证明方可予以审核、报销。可就近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持病历、公费医疗处方、收费单据、急诊诊断证明等回校报销。寒暑假医药费限报12元。寒暑假及实习期的医药费于开学第一次报销日到校医院审核、结清,过期不予受理。因病休学一年,需回家诊治者凭就医凭证及收费单据限报100/年,报销单据年度内有效。
七、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一)按规定比例报销

   1持有公费医疗证(学生为校园卡),经转诊在指定合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合同医院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检查报告等。
  3、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合同医院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4、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选定就近医院就诊的医药费。
  5、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急诊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及检查报告等。
  6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7、因合同医院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8、根据规定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9、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10、在校医院看病服用的一般药品费。
  11、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12、用于危重病抢救(凭医疗单位抢救证明)或治疗公伤(凭单位证明)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
 (二)、部分报销
  1、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所需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的人工器官最高价格报销。
  安装国内尚无生产的进口人工器官,可参照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报销比例报销。
  2、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需医药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享受单位和个人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百分之五(离、退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本人不负担)。
  3、经批准疗养或康复医疗(指非手术或非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人员)所需的医药费,公费医疗经费只报销药品费。
  (三)、不予报销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见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补充规定)。
  2、挂号费(因公负伤、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计划生育门诊挂号费除外)、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5、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6、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班、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7、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8、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9、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10、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1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3、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14、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15、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16、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17、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四)、学生不予报销特殊情况
1、除以上规定外学生就医使用的温阳、滋阴类中药制剂,免疫制剂,中草药方剂,乳腺增生、调经等妇科慢性疾病的调理性治疗,牙科治疗费,包皮、腋臭、子宫肌瘤等慢性病的手术费,防疫用品、预防用药等均不予报销。
2、各类会议、旅游、军训、保健的医药费以及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3、入学前患有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学校和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残疾人的先天性、原发病疾病不享受基本医疗。
4、入学前已患慢性疾病者,入学后该病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病情发展或急性发作住院时,经北京市公疗办审核并同意受理后,住院费自付20%。入学时故意隐瞒以上疾病或慢性严重疾病病史,入学发现后对相应疾病仍将不予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八、特别申明
(一)特别提示:原则上所有职工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报销限本人办理!!。学生费用因为是现金结算,要求必须学生本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请老师代为办理!!!
(二)本简要说明如果与北京市和我校公费医疗管理文件相冲突时,以文件为准。
(三)以上简要说明是对北京市和我校公费医疗相关文件的简要摘录,详细内容可参阅校医院网站,基本医疗栏目内相关文件
(四)本简要说明的解释权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华北电力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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