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学期已经正常开学,为减少人员的流动,方便师生就医,做好常态化疫情的防控,经与北京市公疗办沟通,现对我校师生就医及公疗报销等相关工作进行如下调整:
一、师生日常就医
(一)享受公疗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1、在原公疗管理规定的四家就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校医院、就近的社区医院、就近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基础上,同意申请增加一所就近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2、符合专科疾病的可直接到相应的指定专科医院就诊,具体详见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
3、超出上述规定医院范围的,确有特殊疾病需要到其他医院就诊的,须跟学校公疗办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就诊,或者报销须附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转诊证明。
4、在京外就医的,需按原异地就医规定进行申请,在申请异地就医期间在北京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享受公疗待遇的在职教工
1、在原公疗管理规定的就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校医院)的基础上,增加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作为就诊医院。
2、符合专科疾病的可直接到相应的指定专科医院就诊,具体详见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
3、超出上述规定医院范围的,确有特殊疾病需要到其他医院就诊的,须向学校公疗办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就诊,或者报销须附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转诊证明。
4、在京外出差期间就医的仅报销急诊科就诊及急诊住院的费用,普通门诊和非急诊住院费用不予以报销。
(三)享受公疗待遇的学生(根据《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就医管理规定>的通知》(华电校办【2006】3号)):
1、在原公疗管理规定的就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校医院)的基础上,增加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作为就诊医院,须由校医院医生根据病情开具转诊证明方可就医。
2、符合专科疾病的可到相应的指定专科医院就诊,须由校医院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开转诊证明,具体详见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
3、寒暑假期间(具体按校历时间),仅报销因急症在就近公立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的费用,需出示所在学院的相关证明并盖学院公章、学院副书记签字方可予以报销。普通门诊、急诊和非急诊住院的费用限报12元,需于开学第一周报销日或回校后第一周到校医院审核、结清,过期不予受理。
6、因病休学一年,需回家诊治者凭就医凭证及收费单据限报100元/年,报销单据年度内有效。
7、非寒暑假期间因私离京,在京外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一律不予以报销。
8、入学前患有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学校和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先天性、原发性疾病不享受基本医疗。入学前已患慢性疾病者,入学后该病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病情发展或急性发作住院时,经北京市公疗办审核并同意受理后可享受基本医疗。入学时故意隐瞒以上疾病或慢性严重疾病病史,入学发现后相应疾病仍将不予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入学体检合格者,入校3个月后开通校外公费医疗,方可至校医院公疗办报销医药费。
9、校园卡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证件就医者,将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并追回全部医药费用。
10、凡因学生外出(京内)发生急重病症无法到校医院就诊但必须立即救治者,可就近到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同时与所在学院及校医院急诊室联系(电话:61773288),书写情况说明并盖学院公章、副书记签字,按报销通知时间携相关资料到校医院报销。
11、学生外出就医使用的温阳、滋阴类中药制剂,免疫制剂,中草药方剂,中成药,乳腺增生、调经等妇科慢性疾病的调理性治疗,牙科治疗,包皮、腋臭、子宫肌瘤等慢性病的手术费,防疫用品、预防用药等,均不予报销。
二、公疗报销管理
(一)报销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时所需提交的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1、门、急诊报销资料:①医院的发票收据(若发票上无明细,需持《费用明细清单》);②药物的处方(原件);③单价为200元及以上的甲类检查(如碳13呼气试验、OCT、HPV检测等)或乙类检查(如各类超声、核磁、CT等),需持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④就诊医院门/急诊诊断证明;⑤校医院开具的华北电力大学公费医疗转诊证明。
2、住院报销资料:①《华北电力大学医药费报销单(限住院使用)》(可交资料时填写);②医院的收费发票收据(原件);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④《出院诊断证明》(原件);⑤住院病历复印件(手术者包含手术记录单);⑥借款单收据(借款者);⑦生育服务证明(生育者)。
(二)报销时限:
1、门急诊医药费报销:
(1)原则上门急诊医疗费用应在发生之日,于本月月末或下月月初报销日报销(具体报销时间查看大学通知通告、企业微信“f医院服务”、华北电力大学医院微信公众号通知);
(2)每年11月份之前发生的医药费用必须在12月报销日报销完毕,12月发生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份报销日报销完毕,逾期不予报销!
2、住院费用报销: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统一大专院校公费医疗住院费用申报时限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1)北京市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大学3个月内向北京市医保中心申报(请师生出院2个月内上交材料);
(2)外阜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大学6个月内向北京市医保中心申报(请师生出院5个月内上交材料);
(3)本年度住院费用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北京市医保中心申报(请师生寒假之前上交资料)
(三)新冠肺炎筛查的费用报销:因病就诊,根据病情需要进行核酸检测和CT等筛查的费用,按公疗规定予以报销;其他情况进行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抗体、血常规和胸部CT等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四)借用支票流程:携带住院通知单或催款单原件至校医院305室开具支票借款单,然后到主楼D座财务处办理支票申领手续。注意:学生住院申领支票需由辅导员或学院副书记陪同。
(五)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 (议价)价格药品。
2、挂号费(因公负伤、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计划生育门诊挂号费除外)、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3、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
4、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5、各种健康体检费用。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6、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7、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8、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9、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10、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11、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2、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3、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14、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15、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16、各单位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
17、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三、就医及公疗报销事宜咨询电话:61773328
四、上述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且将根据北京市公疗办和学校在疫情期间政策的变化动态调整,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未提及事宜按原公疗管理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享受公费医疗的师生选择就近医院就医的通知》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说明的解释权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华北电力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大专院校人员患专科疾病需要住院时,可由校医院直接转往专科医院专科医院:
1.北京地坛医院(限传染病)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限传染病)
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限传染病)
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5.北京回龙观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6.北京肿瘤医院(限肿瘤类疾病)
7.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限肿瘤类疾病)
8.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限分娩)
9.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限心血管疾病)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
1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
12.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