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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偿献血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方法
发布日期:2005-09-05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参加本市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单》用血。公民享受优惠用血,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等证件。 医疗机构在供血时,应该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验。 

第六条: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进行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8101日施行。